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指示,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战略路径,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管理部门、大型企业的交流合作,提升学科建设与研究水平,研究院面向省内外聘任兼职研究员。
第二条 为规范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兼职研究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兼职研究员在决策咨询与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聘任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关注和熟悉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状况和趋势,愿意为“健康中国”建设和江西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五)能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兼职研究员申请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批准的程序进行。申请者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申请表》并报送研究院,经学术水平与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审核后,研究院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研究院主任审批。对予以聘任的兼职研究员,由研究院颁发聘书。
第三章 管理与聘期
第五条 兼职研究员属于荣誉称号,受聘者人事关系隶属于原单位。
第六条 兼职研究员的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 研究院定期对兼职研究员进行考核,对于不履行职责以及不适合担任兼职研究员者,研究院有权解聘。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兼职研究员的权利
(一)以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名义,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研究院的建设,申请研究员课题和开展学术研究;
(三)聘期内,免费或优惠出席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演讲机会;
(四)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工作需要,参与研究院组织的调研、座谈、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对研究院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兼职研究员的义务
(一)兼职研究员应主动关心中医药与大健康研究以及学校的科研、实践工作,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向研究院提供相关信息,并自觉维护研究院和学校声誉;
(二)每年接受邀请进行一次学术讲座,聘期内至少承担一项研究院课题研究;
(三)积极与研究院保持沟通,为研究院和学校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并接受研究院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使用研究院资源取得的成果,应署名研究院。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以研究院名义发表论文、撰写对策建议以及获得荣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员代表研究院参加学术活动,往返差旅费用由研究院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
附件
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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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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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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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及相关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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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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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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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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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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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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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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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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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组织和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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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项目、论文、论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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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研究院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