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指示,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战略路径,为提升学科建设与研究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研究院面向省内外聘任特聘研究员。
第二条 为规范特聘研究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特聘研究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特聘研究员在决策咨询与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有突出的学术发展潜力和合作精神,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精通和熟悉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状况和趋势,愿意为“健康中国”建设和江西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一般应符合学校柔性高层次人才引进要求;
(五)能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特聘研究员视研究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向学校推荐报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选。对获学校批准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研究院聘其为特聘研究员,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管理与聘期
第五条 特聘研究员属于荣誉称号,受聘者人事关系隶属于原单位。
第六条 特聘研究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学校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 特聘研究员按《江西中医药大学柔性高层次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进行管理考核,对于不履行职责以及不适合担任特聘研究员者,研究院有权提出解聘。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特聘研究员享有引进协议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特聘研究员使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成果,应署名研究院。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以研究院名义发表论文、撰写对策建议以及获得荣誉,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其它奖励按《江西中医药大学柔性高层次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和实际引进协议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