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江西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加快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简称研究院)发展,加强和改进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究院科研项目与成果兼顾“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管理科学,规范制度;择优资助,公开透明;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重点支持能突出江西特色,紧贴江西中医药事业产业推进大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提供社科服务。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一)研究院申报或联合申报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二)各种来源的横向委托项目;
(三)兼职研究员项目;
(四)兼职研究员自带的科研项目;
(五)其它涉及研究院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种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及时向研究院反馈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执行,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按项目委托方和江西中医药大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以研究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注意做好各类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工作,相关成果应在研究院档案库留存。研究院管理人员应定期统计科研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
第八条 研究员项目包括开放型项目和委托项目,按纵向课题进行管理。研究院根据需要定期接受开放型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过江西中医药大学网站及其它相关媒体发布。根据科研工作需求,研究院不定期设立委托项目。
第九条 研究员项目申报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研究院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兼职研究员自带的科研项目,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成果类别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成果,主要包括论文、著作、决策咨询类成果和荣誉等。其中决策咨询类成果包括:
(一)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二)被采纳的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三)印发实施的县处级以上政府各类发展规划;
(四)有关刊物刊发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五)其他可以证明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涉及成果必须是以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署名获得。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鼓励研究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教师为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获得批示或采纳应用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的教师,优先聘为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第十五条 鼓励研究员申报各类奖项和人才称号。研究员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人才称号的,视具体奖项和称号级别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相关成果按研究院署名位置计。研究院排名第一的,按相应条目执行。研究院排名其它名次的,课题项目级别依次降低一级或论文数量依次减一篇,奖励依次减半。
第十七条 相同成果获得多位领导批示批转、多层次采纳应用或多层次荣誉,按最高级别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是在学校相关文件基础上制定,未涉及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