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推进我校智库建设和成果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建设要围绕国家和江西省的战略需求,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决策,提升我校的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高水平完成江西省高校培育智库建设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组建一批人才团队。采取“首席专家+团队”的团队模式,以首席专家为核心,以岗位专家为骨干,以储备人才为辅助,打造一个熟悉国情行情、省情民情,善于政策研究、具有专业化素养的智库高端人才团队。
第四条 建立柔性流动机制。完善人才兼职引进和人事管理制度。支持通过特聘、兼职等选聘方式,引进培养智库高端人才。赋予引进智库高端人才在课题立项、选人用人、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第三章 建设任务与标准
第五条 建设任务
(一)形成稳定的学术团队,围绕研究方向形成系列研究成果,每年发表一批论文、专著或出版权威性研究报告和论文集等,且需注明“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智库系列成果”。
(二)探索建立围绕任务和项目要求的运行机制,建立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一流人才的模式,吸引若干名校高层次的专家协同研究。
第六条 建设标准
(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江西风格的高校新型智库,使之成为改革发展决策的建言者、社会舆论和民意的引导者,成为在国内、省内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思想库和创新源。
(二)完善咨询研究成果传播推广机制,着力构建咨询研究成果的生产、发布和应用转化机制,使之成为党委政府决策部门可信赖的咨政服务平台。
(三)通过建立以服务国家或区域发展为导向、以实质贡献为标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优秀人才参与决策咨询的活力,实现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集聚,打造一流人才集聚的高地。
第四章 成果认定
第七条 智库成果认定依据
(一)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不包括“同意”、“转××阅示(处)”、圈阅等批示内容,下同)。
(二)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开展调研、编制各类规划或其他政策研究的委托函、委托协议,以及完成上述研究任务且委托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或印发实施的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应用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材料。
(三)刊发研究报告、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的刊物。
(四)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成果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智库成果认定程序
(一)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研究院的工作通知,提供相应的领导批示材料、调研报告、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参加智库论坛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申请材料由研究院负责审核、汇总。
(三)会议审查。由研究院组织专家会议审查。
(四)公示。通过适当方式,对拟记分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若无特殊说明,研究成果均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经费统一管理。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智库负责人建立专门的账户。
第十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智库负责人负责制。智库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报送制度。智库每年年终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智库成果情况表与成果汇总,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智库进行检查,主要评估智库的建设管理情况、研究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成果质量和转化应用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工作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