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整合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以共享共用为核心的资源共享服务体系,促进中心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中心各单位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符合以下条件,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仪器设备:
(一)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性能指标达到我省现有设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运行正常,故障率小于5%;
(三)能提供对外服务机时;
(四)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五)操作使用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仪器操作经验(贵重精密仪器要有专门的上岗操作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中心各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将本单位仪器设施向中心其它单位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或各单位根据中心工作任务需要,利用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成中心交给的科学测试和实验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中心各单位分管仪器设备领导组成,下设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挂靠中心办公室。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规章、制度、目录;
(二)审批共享基金的使用申请;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定各单位仪器设备协作共享考核评估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提交管委会审批;
(二)负责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信息网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仪器设备共享信息;
(四)受理共享基金的申请;
(五)组织仪器设备协作共享考核评估工作;
(六)组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完成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中心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权利:
1.委托中心其他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并按规定享受价格优惠;
2.利用本单位入网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可根据服务情况按规定申请共享基金;
3.参与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4.通过中心的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外宣传;
5.对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义务:
1.积极参加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仪器设备有关共享信息(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办理入网共享手续;
2.保持入网仪器设备完好正常,努力提高利用率,为中心其它单位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及技术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3.按要求制定科学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4.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5.按要求报送计划、总结等材料,接受定期考核评估;
6.接受管委会及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共享使用程序
第七条 建设器设备协作共享网站。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互联网网站形式,为中心成员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中心各单位应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仪器设备通过协作共享网站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入网共享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用户可按协作共享网要求办理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用户在使用完成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四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相结合方式确定。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只能按收费标准的80%进行收费:
(一)创机中心各单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分析检测服务
(二)创心中心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第十四条 享受协作共用网优惠价格服务的研究或测试项目,应在相关的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文档中标注“获得江西创新药物与高效节能制药设备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第五章 共享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从运行经费中预留30万元作为仪器设备共享基金。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方向:
(一)资助协作共享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
(二)协作网站建设和信息维护费用;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分析测试技术培训;
(四)对参与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先进单位、机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评估激励
第十七条 管委会每两年一次对入网仪器单位、仪器机组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协作共享工作优秀的单位、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有:年度协作共享使用机时、协作测试样品数、对外服务和协作共用业绩、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协作共享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考评工作的程序:
(一)中心各单位按要求组织自查自评,认真总结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工作经验,形成自评报告。
(二)服务中心邀请中心科技咨询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组成员对各单位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管委会对专家组评估报告进行审定,确定评估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提交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 中心各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协作共享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