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合理、高效、开放、流动的协同创新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人员(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提高中心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与能力,根据《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促进协同、推进创新为目标,中心所有人员均采用聘任制,对研究人员和创新力量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流动不调动”的理念集聚人才,借用智力、知识、技术、技能,加快人才集聚,为中心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中心人员聘用以任务为牵引、项目为纽带,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建立健全按需引进、重在使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合同管理的聘用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类型与设置
第四条 中心岗位类型分顾问与咨询专家、研发与推广岗、管理与服务岗。顾问与咨询专家是指受聘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国家863计划总体专家组组长等著名科学家;研发与推广岗指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研究员、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和工程研发、推广应用等人员;管理与服务岗指承担协调、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支撑、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管理与服务岗实行职员制,顾问与咨询专家、研发与推广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特聘制。研究开发与推广人员依据工作内容和岗位性质可在中心内部特聘为教学、研究、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第六条 管理与服务岗的岗位设置,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岗的岗位设置由中心理事会决定;其他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类型、职责目标、上岗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内容,经中心理事会审定后,确定具体岗位设置。
第三章 聘用范围与待遇
第七条 中心聘用人员由三类组成,包括各协同单位派出并受聘于中心的人员、中心与协同单位共同招聘的高端人才和中心聘用的管理服务类人员。
第八条 中心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与业绩津贴相结合的薪酬制度,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各协同单位的收入水平和实际工作需求,统一规定各类人员的聘期年薪标准,业绩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提出,报中心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四章 聘用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条件由中心制订,经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科学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的特聘教授(研究员)基本条件如下:
一、科学研究类
重点考察对中医药文化旅游领域科学研究的贡献。基本条件如下:
1.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2项国家级项目;
3.主讲研究生课程1门以上;
二、技术开发类
重点评价成果的产业化,解决中医药文化旅游领域的关键共性问题。基本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主持重大横课题50万元以上1项;
2.主持省社科重大项目1项或国家社科项目1项;
3.发表核心期刊以上论文4篇;
5.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前2名;
6.主讲研究生课程1门。
第十条 根据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以满足人才培养、研发要求和推广任务的不同阶段需求为标准,中心依据岗位设置方案,面向国内外进行人才招聘。
1.应聘者可通过自荐或专家推荐的方式向设置岗位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应聘申请。
2.项目负责人根据评估、评价的要求和程序对应聘人员提出聘用建议(含工作地点),报中心执行主任。
3.中心执行主任组织召开办公会,根据程序审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聘用程序,聘用人员属于协同单位内部的,中心在征得协同单位同意后聘用;聘用人员来自协同单位外的高端人才,由中心办公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引进意见,与协同单位协商后,由协同单位引进后再进行聘用;其他人员依据任务和项目由中心直接聘用。
第十二条 建立跨单位人员聘用机制。根据任务和项目的需求,成员单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研发人员跨单位聘任,促进研发人员管理从个体、封闭、分割、孤立和分散向流动、开放、协同、汇聚和融合转变。
第十三条 跨单位聘用人员,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的形式,在聘期内充分保障聘用人员待遇与条件,避免人事调动引发的人才纠纷。
第十四条 对特殊人才或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聘用,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简易程序进行。
第五章 聘用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具体情况,实行中心与协同单位两级管理。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中心负责目标管理和任期考核;协同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年度述职。
第十六条 建立聘用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不续聘的可以回原单位、原岗位进一步进修提高或直接参与工作,或者离开中心,中心直接聘用人员享受聘用合同规定的各种待遇后离开中心。受聘人员按规定接受中心定期考评,考评不合格可根据程序以予解聘。回原单位工作的中心人员经学校职称评委会确认后,可认定为相应职称等级。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均实行合同管理,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