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精神,经协商,各参与单位一致同意联合组建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推动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中文全称“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中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818号,邮政编码:330004。
第三条 中心由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卫国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江西易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医研究院、江西省平糖八法科研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江西中医药大学为牵头单位。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经单位申请,理事会同意,可适时发展或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制订发展规划,推动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的运行,听取中心主任年度工作汇报,研究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全面推进中心建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8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人选,副理事长及理事由中心协同单位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四条 中心设主任1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通过理事会聘任。负责主持制订中心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凡重大事项需提请理事会审议,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中心按有关规定刻制“江西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印章一枚。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中心以“创精品、树品牌、享旅游、促健康”为根本宗旨,以促进江西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业转型升级,建设旅游强省为目标。
第九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研制《江西省中医药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以中医药文化为载体,开展与中医药文化密切相关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服务和技术标准建设;研制我省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推广策略,做好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品牌策划;整合旅游资源,打造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优质产品,规划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精品线路。
第十条 中心坚持在合作中做优做强,在服务中发展壮大。强化与国内外优势资源合作,积极提供社会服务,在服务中满足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发展需要,努力使中心成为科研人员、科技条件、社会需求和发展动态紧密结合的桥梁、纽带和平台。
第十一条 中心充分开发、有效集成成员单位各类优质育人资源,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体系,培养一批能服务乃至引领中医药文化及健康旅游发展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章 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中心建设启动资金(一次性)由理事长单位出资100万元;后续资金通过多渠道筹措。
第十四条 中心聘任人员薪酬实行项目制管理,根据需要组成项目组成员,其薪酬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
第十五条 以中心名义获得的各类资金(启动资金、获得的有关项目资助经费、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效益等),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日常管理、协同创新活动、人员奖励等,由中心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中心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效益的分配方式,按协同创新活动(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协议形式明确。
第十七条 中心成员单位的科技平台与资源实行共享,共享方式按中心相关制度实施。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中心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利用中心科技平台资源,开展与中心合作内容相关的研究及业务活动;
(三)委托中心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实施项目等;
(四)成员单位独立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时,可要求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五)中心组织申报的相关项目,成员单位享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的发展,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中心的协同创新活动,并提供人、财、物保障;
(二)成员单位应加强合作、交流与融合,推动产学研合作;
(三)在合作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占他人权益;
(四)成员单位的科技平台与资源应对中心成员实行开放、共享;
(五)成员单位的项目获得各级政府经费资助后,按任务分配经费;
(六)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中心章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各成员单位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制定的中心管理运行规章制度,由中心各成员单位统一发布公文生效,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医药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