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智库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为更好地激发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人员从事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研究院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院作为江西中医药大学独立科研究机构承接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具体配套如下(有文件明文规定的除外):
智库资助经费国家级项目按照1:1.2标准配套,省级项目按照1:1标准配套。
1.国家级项目按1:1.2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照1:1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根据发展需要,研究院同立项单位另有约定的市(厅)级重大、重点或专项及以上项目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市(厅)级立项不资助或小额资助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予以资助或补足,经费仅限于科研业务费的支出。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研究院不给予项目研究资助配套;在研究院已拨配套经费后,如有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项目,研究院将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扣回已配相应金额。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出,纵向配套经费未使用金额由研究院收回。
第五条 按合同规定,纵向科研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止项目研究的退还节余配套经费。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中医药大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