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10-29 点击量:

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

 

一、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印章由研究院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三、凡以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研究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四、凡以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的名义报送各种请示、报告、函件、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研究院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用章。以研究院名义报送出的相关材料用章后均需复印留档。

五、因出差或联系工作开具介绍信,须经研究院主要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六、建立用章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章时间、事由、批准人、用章人、监印人等。

七、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章,给研究院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