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院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图书资料,指研究院购置、订阅及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电子图书、专业数据库、复印资料,以及研究院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仪器设备,指本所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缩微胶卷阅读机,扫描仪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分管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最后经研究院主任同意签字后报学校审批采购。
第四条 研究院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图书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还、核查、数据、索引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科研秘书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六条 本研究院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第七条 本研究院所有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均须配有专人进行编号并登记。研究院教师及学生借阅须登记借阅时间、借阅书名并签字,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研究院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