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中医药大学章程》《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简称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研究院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科研项目,并为研究院发展规划提供指导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条 指导研究院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对研究院发展整体战略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议:
1.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
2.听取和审议研究院的工作报告;
3.审定兼职研究员项目指南和申请;
4.评议研究院的科研进展及工作成果;
5.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协调研究院学术活动。
第七条 研究院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9-11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鼓励聘请境外专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4-6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研究院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研究院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四、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在必要时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四条 委员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研究院保持紧密联系。非会议时间须解决的问题,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五、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院应为学术委员会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研究院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交换派遣研究生等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研究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研究院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江西中医药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