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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10-29 点击量:

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科研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管理;由研究院指定专人负责中心所有课题经费的报销核算工作,以便研究院及时监管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学校计财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研究院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等各类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客座研究员自带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

4.其它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

2.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3.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费、评审费及管理费等。

4.其它:含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计财处及时通知研究院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告知项目财务编号。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并交研究院专门报销核算人员登记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1.一次性发生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研究院主任审批;

2.一次性发生额在5000元—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研究院主任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一次性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研究院主任、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研究院所有,报销前需经研究院办公室登记验收盖章,方予报销。

第十条  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研究院领导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费用收取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研究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对参加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以学校计财处下发标准为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三条  凡在研究院内和学校内部领取科研所需的打印、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合法的原始发票。

 

第五章  经费分配

第十四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课题,研究院以学校科研处下发标准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查课题、申请鉴定、验收、奖励、组织或参加培训及学术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研人员奖励等。

第十五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统一调配用于研究院再发展和人员奖励。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计财处会同审计部门对研究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计财处、中医药与大健康发展研究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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